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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diàn)線電(diàn)纜産(chǎn)業政策重大調整

更新時間:2013-12-03      浏覽次數:3100

2013年2月1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瞭(le)21号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yú)修改<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布瞭(le)對2011版産業政策的有關條目進行調整的決定。其中,涉及電線電纜制造業的産業政策有瞭(le)較大調整。《決定》中的二十條爲:限制類“十一、機械”第15項“電線、電纜制造項目(用於(yú)新能源、信息産業、航天航空、軌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領域的特種電線電纜除外)”修改爲“6千伏及以上(陸上用)幹法交聯電力電纜制造項目”。新調整的産業政策“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對産業結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調整的産業政策在充分考慮電線電纜制造業作爲基礎性配套産業特點和發展需求——滿足國民經濟各領域及各産業發展的配套需要的,對原有産業政策做出瞭(le)較大調整;同時結合瞭(le)電線電纜制造業發展狀況,對過剩狀況嚴重的産能明確(què)進行瞭(le)限制,使得政策在産業發展導向更符合配套産業的發展需要,對限制過剩産能有瞭(le)明晰的指向,對産業政策的實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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